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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不知何時流行”保留法律追訴權”一詞,法律上可沒有這種術語。追訴權是憲法賦予人民的法律權利,不容剝奪。追訴權有時效的規定,不會因為說了”保留法律追訴權”,時效就延長,也不會因不說”保留法律追訴權”,追訴權就不存在,更荒謬的是,我還曾經聽過有名律師也講過這種話。講明白點,當有人說”保留法律追訴權”時,代表了當事人的做賊心虛,而且不會提告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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