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那些反對多元成家的女人,既可憐又可悲。她們反對對她們的權益沒有任何傷害的多元成家法案,孰不知現行法律已賦予她們老公在外多元成家的權利,她們卻完全被矇在鼓理。民法1065條”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,視為婚生子女,其經生父撫育者,視為認領。”
意思就是,當妳老公在外面跟小三生了孩子,只要經過認領的程序或有撫養的事實,這個孩子就如同你老公因婚姻關係所生的小孩,他所擁有的權利與妳的小孩完全相等,差別只在於孩子的媽是另一個女人。而在此過程當中,自始至終,無需元配同意,甚至元配連知的權利都沒有,妳們的老公根本沒有義務通知你,如果你突然在妳家的戶籍裡多了個陌生人,他的父親欄寫的是你老公的名字,母親欄是另個女人的名字,算你幸運,因為你至少還知道有這麼個人存在,但如果這個小孩的戶籍不在妳家,那妳可能要等到老公死了,有留下遺產可繼承,這小孩才可能出現了,這算不算多元成家呢?對這條侵害元配權益的法條,你們不去反對,卻去反對與妳們無關的多元成家法案,根本就是被老公賣了,還幫他數鈔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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